甲方: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特约商户
术语定义:
1.“银联卡”是指按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中国银联”)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银联”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中国银联分配或确认的银行卡。
2.“银联境外卡”是指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以外,出于合同目的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的正面或背面,部分卡片的卡面文字以英文为主,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卡完全相同。
3.“支付服务”是指甲方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的相关服务。
4.“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联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
5.“持卡人”是指银联卡的合法持有人。
6.“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7.“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8.“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9.“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
10.“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1.“交易手续费”是指商户就银行卡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在本协议下一并收取的,向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时,应按照甲方《商户信息表》的内容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以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定或监管、行业协会要求具备的资格、资质、许可或应办理的登记、备案)等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因乙方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支付业务受理操作培训,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因乙方业务受理人员变更,需要进行业务受理培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培训服务。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三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商户信息表》中完整、准确地填写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在《商户信息表》中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
第四条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持卡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持卡人合法交人为设置障碍,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因乙方未按甲方业务处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对经查实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按照中国银联等卡组织、交易通道方的差错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发生退单业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结算资金中抵扣。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它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乙方授权甲方:甲方有权从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也有权以代扣或其他方式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乙方银行卡交易结算账户中收取上述款项。
第九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发生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至少180天以上、中止乙方银行卡业务受理等措施:
(1)甲方提出调单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单据;
(2)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3)乙方涉及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调查时,甲方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对乙方进行的资金管控;
(4)甲方无法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
(5)乙方参与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乙方不愿承担退单损失。
第十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同时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机具与交易凭证,停止结算、支付所有清算款项,并对其他必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甲方亦有权利向相关银行、发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司法机关报告乙方的行为。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虚假申请:以虚假、陈旧、不实的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
(3)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套积分):乙方与他人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积分);
(5)洗单: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POS机上刷卡,假冒本商户交易与甲方清算;
(6)恶意倒闭:乙方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欺诈、伪冒交易超过比率:乙方一定时期内的欺诈,伪冒交易明显高于同类其他正常商户;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非本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10)POS违规移机: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POS机具从登记的经营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
(11)因银行卡交易欺诈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2)国家金融机关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3)乙方已被其他卡组织、其他商业银行或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
(14)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已经停业、破产;
(15)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法被国家机关查处;
(16)其他违反监管机构、发卡组织、各商业银行关于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17)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第十一条 若乙方使用的终端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终端,如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终端损坏或遗失的,乙方应按市场价向甲方赔偿。乙方向甲方缴纳终端押金,押金金额以甲方开具的押金单据列明的金额为准,押金不计息。乙方确认,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受理用品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乙方应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受理用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抵押、质押、留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理受理终端,因乙方擅自处理受理终端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收回所提供的终端设备,没收乙方所支付的押金。
第十二条 乙方场地条件应符合终端设备安装和使用要求:终端安装位置应稳固、安全、便于操作;终端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电源、通讯线路应符合受理终端设备使用条件;受理终端设备正常使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双方协议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所提供的终端设备。在收回的终端功能完好且乙方未出现风险事件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退回押金;若从乙方收回的终端无法正常使用,则甲方按照终端的残值折旧从乙方的终端交易结算金额中或押金中扣除。因乙方拒绝、不配合等非甲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收回终端设备的,甲方有权按终端设备的市场价值从乙方的终端交易结算金额中或押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乙方需保存所有交易的签购单及其他的交易证明材料,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2年,如因乙方资料保存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查验乙方原始交易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并影印留存。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甲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第十六条 乙方确认,其在《商户信息表》中指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对账EMAIL”、“手机”等联系信息可用于甲方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时向乙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本协议所涉事务的沟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甲方发送到乙方指定的“联系地址”、“对账EMAIL”、“联系EMAIL”即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
第十七条 乙方在线所有操作包括在甲方网站、业务系统、微信服务平台上的操作和交易,乙方的登录账号和密码是甲方验证乙方身份的重要印签,乙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乙方对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所有线上操作及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凡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和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具有同书面委托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乙方确认,其变更《商户信息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依照协议文件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协议文件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信息进行风险管理。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商户信息表》上填写的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二十二条 在协议文件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服务产品、软件的版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持卡人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但协议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当协议文件双方发生纠纷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则、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银联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等。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甲方对本协议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乙方交易、冻结资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或行动的,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甲方: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特约商户
术语定义:
1.“银联卡”是指按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中国银联”)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银联”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中国银联分配或确认的银行卡。
2.“银联境外卡”是指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以外,出于合同目的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的正面或背面,部分卡片的卡面文字以英文为主,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卡完全相同。
3.“支付服务”是指甲方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的相关服务。
4.“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联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
5.“持卡人”是指银联卡的合法持有人。
6.“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7.“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8.“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9.“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
10.“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1.“交易手续费”是指商户就银行卡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在本协议下一并收取的,向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时,应按照甲方《商户信息表》的内容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以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定或监管、行业协会要求具备的资格、资质、许可或应办理的登记、备案)等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因乙方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支付业务受理操作培训,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因乙方业务受理人员变更,需要进行业务受理培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培训服务。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三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商户信息表》中完整、准确地填写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在《商户信息表》中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
第四条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持卡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持卡人合法交人为设置障碍,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因乙方未按甲方业务处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对经查实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按照中国银联等卡组织、交易通道方的差错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发生退单业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结算资金中抵扣。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它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乙方授权甲方:甲方有权从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也有权以代扣或其他方式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乙方银行卡交易结算账户中收取上述款项。
第九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发生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至少180天以上、中止乙方银行卡业务受理等措施:
(1)甲方提出调单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单据;
(2)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3)乙方涉及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调查时,甲方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对乙方进行的资金管控;
(4)甲方无法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
(5)乙方参与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乙方不愿承担退单损失。
第十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同时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机具与交易凭证,停止结算、支付所有清算款项,并对其他必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甲方亦有权利向相关银行、发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司法机关报告乙方的行为。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虚假申请:以虚假、陈旧、不实的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
(3)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套积分):乙方与他人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积分);
(5)洗单: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POS机上刷卡,假冒本商户交易与甲方清算;
(6)恶意倒闭:乙方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欺诈、伪冒交易超过比率:乙方一定时期内的欺诈,伪冒交易明显高于同类其他正常商户;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非本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10)POS违规移机: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POS机具从登记的经营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
(11)因银行卡交易欺诈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2)国家金融机关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3)乙方已被其他卡组织、其他商业银行或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
(14)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已经停业、破产;
(15)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法被国家机关查处;
(16)其他违反监管机构、发卡组织、各商业银行关于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17)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第十一条 若乙方使用的终端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终端,如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终端损坏或遗失的,乙方应按市场价向甲方赔偿。乙方向甲方缴纳终端押金,押金金额以甲方开具的押金单据列明的金额为准,押金不计息。乙方确认,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受理用品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乙方应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受理用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抵押、质押、留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理受理终端,因乙方擅自处理受理终端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收回所提供的终端设备,没收乙方所支付的押金。
第十二条 乙方场地条件应符合终端设备安装和使用要求:终端安装位置应稳固、安全、便于操作;终端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电源、通讯线路应符合受理终端设备使用条件;受理终端设备正常使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双方协议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所提供的终端设备。在收回的终端功能完好且乙方未出现风险事件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退回押金;若从乙方收回的终端无法正常使用,则甲方按照终端的残值折旧从乙方的终端交易结算金额中或押金中扣除。因乙方拒绝、不配合等非甲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收回终端设备的,甲方有权按终端设备的市场价值从乙方的终端交易结算金额中或押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乙方需保存所有交易的签购单及其他的交易证明材料,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2年,如因乙方资料保存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查验乙方原始交易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并影印留存。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甲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第十六条 乙方确认,其在《商户信息表》中指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对账EMAIL”、“手机”等联系信息可用于甲方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时向乙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本协议所涉事务的沟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甲方发送到乙方指定的“联系地址”、“对账EMAIL”、“联系EMAIL”即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
第十七条 乙方在线所有操作包括在甲方网站、业务系统、微信服务平台上的操作和交易,乙方的登录账号和密码是甲方验证乙方身份的重要印签,乙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乙方对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所有线上操作及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凡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和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具有同书面委托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乙方确认,其变更《商户信息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依照协议文件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协议文件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信息进行风险管理。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商户信息表》上填写的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二十二条 在协议文件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服务产品、软件的版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持卡人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但协议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当协议文件双方发生纠纷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则、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银联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等。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甲方对本协议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乙方交易、冻结资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或行动的,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